冀政转征函〔2020〕538号 霸州市人民政府: 你市2019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,经研究,批复如下: 一、同意转用、征收集体农用地14.0576公顷,其中:耕地10.0515公顷、林地3.5276公顷、农村道路0.1179公顷、设施农用地0.3606公顷。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使用。 二、你市要严格按照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,切实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。 三、具体建设项目由你市根据产业政策、供地政策、用地定额依法提供用地,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供地。 2019年12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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